聲明異議(消債)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DV-113-事聲-90-20250321-4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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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90號 抗 告 人 張芝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間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90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 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本院於 民國114年2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500元,並已於114年2月25日送達予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前述抗告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憑,是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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