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DV-113-亡-10-20241015-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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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炎輝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陳榮輝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失蹤人陳榮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5 樓)於民國106年12月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榮輝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炎輝為失蹤人陳榮輝(男,民國00 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胞弟。失蹤人陳榮輝於99年12月6日離家後,至今未歸,迄今已逾七年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前經本院准以113年度亡字第10號裁定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揭示於法院資訊網路,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本文亦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陳榮輝於99年12月6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 死不明,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有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在卷可稽。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榮輝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 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及失蹤人之戶籍騰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陳榮輝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及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在卷可稽,堪信真實。 失蹤人陳榮輝失蹤時年為57歲,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 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聲請人陳炎輝為失蹤人陳榮輝之胞弟,為利害關係人,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查失蹤人陳榮輝自99年12月6日失蹤,計至106年12月6日已 屆滿7年,是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