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V-113-亡-100-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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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興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蕃薯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陳蕃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即新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最後 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前,將 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蕃薯(男,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民國105年7月7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准予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陳蕃薯之戶籍資料、 戶籍登記簿、清查人口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13年7月15日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7月12日函、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13年7月12日函、基隆市立殯葬管理所113年7月15日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7月16日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7月17日函、新北市新莊區公所113年7月16日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3年7月26日函、新北○○○○○○○○105年7月7日函及警政對戶政失蹤人口通報處理表在卷為憑,並經本院查詢相對人前案紀錄表、二親等查詢單附卷,均查無失蹤人行蹤資料,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為真實。而聲請人為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揆諸前開規定,其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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