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CDV-113-亡-103-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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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甲OO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楊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陳楊葉(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巷00弄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 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楊葉係聲請人甲OO之母,其自民國 101年11月12日離家後,即音信杳然,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准予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亦有所載。 三、經查,失蹤人為00年0月0日生,於101年11月12日起,即音 信杳然,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同意書等件為證。另本院依職權調閱及函查,失蹤人確實經報案於101年11月12日起失蹤,目前仍無尋獲紀錄,亦查無現有何活動或去向等相關資料,有親等關聯(二親等)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遠傳資料查詢、中華電信資料查詢、亞太行動資料查詢、台灣之星資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健保資訊連結作業、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1月26日函文、新北市殯葬管理處113年11月26日函文、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3年11月26日函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1月26日函文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1月26日函文、衛生福利部113年5月17日函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1月26日函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25日函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29日函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2日函文、衛生福利部112年11月27日函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5日函文、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3日函文等件在卷可稽。是經核無訛,聲請人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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