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V-113-亡-27-20250204-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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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黃明敏 相 對 人 黃林月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黃林月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林月鳯(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於 民國78年8月27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黃林月鳯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明敏為失蹤人黃林月鳯之子,黃林 月鳯於民國71年8月27日離家後,即未歸返,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以113年度亡字第2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黃林月鳯於00年00月00日生,於71年8月27日失蹤 ,失蹤時未滿80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音信杳然,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17日准予對黃林月鳯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情,有本院113年度亡字第27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稽。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而聲請人為失蹤人黃林月鳯之子,為利害關係人,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又失蹤人黃林月鳯失蹤時為未滿80歲之人,自71年8月27日 失蹤,計至78年8月27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