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DV-113-亡-39-20250122-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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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胡雅芳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江孟蒼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失蹤人江孟蒼(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 於民國104年4月9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江孟蒼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胡雅芳之夫,即失蹤人江孟蒼(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7年4月9日出境至中國後,迄今逾七年未歸,已遭除戶,最近知悉其在中國死亡且遺體已火化。本案前經本院准以113年度亡字第39號裁定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揭示於法院資訊網路,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本文亦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江孟蒼於97年4月9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 不明,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有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在卷可稽。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江孟蒼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 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及失蹤人之戶籍騰本、失蹤人江孟蒼之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照影本、中國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及遺體火化證等資料在卷可稽。惟查,聲請人提出中國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上死者姓名係記載「江興海」,且該名死者出生日期為54年6月28日,而失蹤人江孟蒼係00年0月0日出生,該證明書記載之死者姓名及出生日期均與失蹤人江孟蒼不同,故不能證明即是本案相對人江孟蒼。但因江孟蒼於97年4月9日出境後未歸而遭除戶,堪認江孟蒼係自97年4月9日即失蹤迄今。   失蹤人江孟蒼失蹤時年為35歲,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 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聲請人胡雅芳為失蹤人江孟蒼之妻,為利害關係人,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查失蹤人江孟蒼自97年4月9日失蹤,計至104年4月9日已屆 滿7年,是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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