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V-113-亡-43-20241220-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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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雲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杜澤潤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杜澤潤(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最後設籍址:新北○○○○○○○○)於民國102年11月4日下午 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杜澤潤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杜澤潤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 因行方不明,自民國99年11月4日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前經本院准以113年度亡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揭示於法院資訊網路,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本文亦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杜澤潤於99年11月4日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音 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有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在卷可稽。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杜澤潤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 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戶籍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相對人一親等及配偶資料、相對人健保歷史投保紀錄查詢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11年10月3日移署資字第1110113086號函文、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10月4日新北社老字第1111887357號函文、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10月4日北市社老字第1113152228號函文、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1年10月4日新北殯館字第1115240441號函文、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1年10月7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13012347號函文、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新北○○○○○○○○111年9月30日新北中戶字第1115801654號函文、新北○○○○○○○○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堪信真實。   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 人杜澤潤失蹤滿3年後,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杜澤潤自99年11月4日失蹤,計至102年11月4日已 屆滿3年,是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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