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V-113-亡-51-20241028-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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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A01 關 係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以107年度亡字第67 號宣告聲請人A01(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2年9月1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5年7月1日因與父母親吵架, 離家出走,自95年9月1日起即失去連絡,音訊全無,其父親A03因聲請人已失蹤超過10幾年以上,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死亡宣告,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亡字第67號民事裁定宣告聲請人於民國102年9月1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人因擔心取消失蹤人口通報,需要被認親而未取得新式身分證,現因無身分證無法看醫生。是此,今聲請人尚生存,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之規定,爰聲請撤銷上開死亡宣告等語。 二、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者,得聲 請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不過推定其何時死亡,既稱推定,自得以反證推翻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732號裁判、67年度第14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A01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以107年度亡字第67號民事 裁定宣告死亡,於108年7月8日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查閱上開卷宗核屬無訛,首堪認定。 (二)聲請人雖經宣告死亡,惟聲請人已於113年7月9日具狀聲請 撤銷宣告死亡,並到庭陳稱:其因為變性即跟家裡吵架,遂離家出走,我幾乎住在朋友家裡,不太需要身分證,但現在因為沒有身分證無法看醫生,目前有缺牙等語(見本院卷第73至74頁)。又經本院當庭核對聲請人舊式身分證及年籍資料,復據關係人即聲請人胞姊楊沛勛到庭指認並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73至74頁),足認聲請人與上開本院107年度亡字第67號民事裁定宣告死亡之人為同一人,且目前卻仍生存。 (三)綜上,聲請人雖受宣告死亡之裁定確定,惟其目前既仍生存 ,依前揭法文及說明,本院以107年度亡字第67號宣告聲請人於民國102年9月1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即與事實不符。從而,聲請人請求撤銷該死亡宣告之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