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19
案號
PCDV-113-亡-51-20241119-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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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楊沛然 關 係 人 楊晴勛 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楊沛然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第三項關於「楊沛勛」之記載, 應更正為「楊晴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