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DV-113-亡-55-20241107-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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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福股)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江○生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江○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為 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 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 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失蹤人江○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係 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110年4月27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為此聲請准予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戶籍資料、新北 ○○○○○○○○113年6月6日新北中戶字第1135825164號函暨該所113年5月14日函附送達證書、失蹤人口系統報表及口卡、戶役政資訊系統未請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茲要、健保投保暨就醫記錄、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5月15新北殯館字第1135165147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3年5月16日北市殯儀字第1133005866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5月17日新北社助字第1130939602號及113年5月17日新北社老字第11331001383號函、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13年5月20日新北中社字第1132221995號函、内政部移民署113年5月16日移署資字第1130054153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5月15日保普生字第1131303296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3年5月15日新北處字第1130005194號函、新北○○○○○○○○113年5月14日新北中戶字第1135824345號函等件影本資料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目前無活動或去向等相關資料,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入出境資訊連結等件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揆諸前開規定,其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