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CDV-113-亡-88-20241223-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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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成股) 相 對 人 林水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水鄭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林水鄭(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0號即新北○○○○○○○○)於民國113年8月7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林水鄭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水鄭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為80歲以上之人,自34年光復後設籍於中和市○○路000號,該址於47年4月1日行政區域調整為永和鎮,其後戶籍多次隨全戶遷徙,並於67年10月12日因原戶長遷出變更為戶長,戶籍多年未異動,95年7月12日逕為住址變更至現址,自110年8月7日列為失蹤人口至今已滿3年仍未尋獲,前經本院以113年度亡字第8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失蹤人林水鄭自110年8月7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 已逾3年迄今仍未尋獲,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亡字第88號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核閱無誤。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明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佐。聲請人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首揭規定,於失蹤人林水鄭失蹤滿3年後,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準此,失蹤人林水鄭自110年8月7日失蹤,計至113年8月7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