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CDV-113-亡-91-20250113-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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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賢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王潔心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貳個月」之記載,應更 正為「陸個月」。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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