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亡-95-20241210-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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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街○○號)為宣 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乙○○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 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 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乙○○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即相對人乙○○自民國○年○月○日離家 後,即未歸返,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規定,狀請本院准予死亡宣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到庭陳述纂詳並提出尋人啟 事新聞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另證人即聲請人之女丙○○到庭證稱:相對人當時正在軍中服役,當時因家中有喪事,相對人因此請了喪假,當天相對人要收假,是由聲請人載相對人至車站,伊忘了是當天晚上還是隔天接到軍中來電詢問相對人為何逾假未歸,伊方知相對人失蹤,自相對人於○年○月○日失蹤迄今,伊完全沒有相對人的消息等語(見本院卷第96頁至第98頁)。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刑案在監在押紀錄、前案紀錄、近5年所得財產、勞保投保紀錄、歷次入出境紀錄、健保個人就醫紀錄、健保投保紀錄等,除查有相對人曾分別於○年○月○日、○年○月○日在美德耐股份有限公司曾加保、退保,以及於○年○月○日因違反職役職責案遭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通緝之紀錄外,別無其他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勞保局WebIR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健保Web IR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結果等(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59頁、第63頁、第65頁、第67頁、第69頁)附卷可憑。再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有無失蹤人尋獲情形,據覆略以:「..二、旨揭○民(即本件失蹤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故由家屬於○年○月○日報案失蹤,另於○年○月○日因案通緝中,嗣由本分局員警依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10點第1款規定逕行辦理撤尋。..」等情,有該分局113年11月8日新北警土治字第1133675124號函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1頁至第73頁)。另本院依職權函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失蹤人有無於服役期間失蹤及其失蹤日期,據覆略以:「..二、旨揭○員(即本件失蹤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軍○梯義務役士兵,於○年○月○日入伍,完成入伍訓後分配至組改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第○岸巡大隊服役,其因涉嫌違反職役職責(逾假未歸)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5年2月23日以基檢宏偵嚴緝字第148號發布通緝,海岸巡防機關爰依相關規定辦理停役,其兵籍資料亦同步移轉戶籍地之後備指揮部列管(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函詢資訊於服役期間均無相關紀錄」等情,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113年11月8日北署人字第1130013005號函文暨函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停役函影本、因案停役人員名冊影本、停役令影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影本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7頁至第84頁)。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應為真實,而相對人失蹤迄今已逾9年,且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