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DV-113-亡-98-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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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A01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A01死亡宣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A01(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 日起貳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80歲以上之人,因未按址居住行方不明,自110年8月17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准予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供失蹤人A01之戶籍資料、戶 籍登記簿、新北○○○○○○○○113年9月20日函文檢附之失蹤人戶籍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訪紀錄表、全民健保資料查詢回覆查證單、個人就醫紀錄查詢及健保歷史投保紀錄查詢、臺灣新北地方地檢署113年7月26日回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3年7月29日回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7月16日回函、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13年7月16日回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7月16日回函、新北市社會局113年7月17日回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3年7月17日回函、新北○○○○○○○○113年7月10日回函以及內政部移民署113年7月12日回函在卷為憑,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為真實。而聲請人為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揆諸前開規定,其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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