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V-113-保險-2-20241004-3
字號
保險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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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子嶝間因113年度保險字第2號請 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立法理由可資參照。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1萬1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萬33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