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CDV-113-保險-6-20241202-2

字號

保險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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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賢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連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 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萬4,62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萬7,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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