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假扣押)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CDV-113-全事聲-42-20241121-2

字號

全事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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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事聲字第42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陳思岑 楊建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謝淑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為113年度全事聲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 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則本件應 徵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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