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裁定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V-113-全聲-22-20241001-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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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7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