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裁定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V-113-全聲-25-20241115-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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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12號假處分裁定 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司執 全字第53號執行在案。惟因債務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假處分之原因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 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該等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次按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原可隨時為之,不以假處分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因假處分之情事變更為其前提要件,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自明。即令假處分之原因仍存在或假處分之情事未變更,仍有保全之必要時,債權人仍得聲請撤銷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13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禁止相對人 就新北市○○區○○○段00○號建物(所有權全部)及同區段373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141/200000)為讓與、設定抵押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於112年1月16日以112年度全字第12號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准許,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執全字第53號執行事件受理之乙節,有系爭假處分裁定、112年2月6日新北院英112司執全壽字第53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既為系爭爭假處分裁定之債權人,依上開說明,自得隨時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從而,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