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DV-113-全-186-20241029-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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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江秀勤即火冒三丈企業社 熊瑜 李冠霆 相 對 人 邱春甥 王培恩 施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 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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