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CDV-113-全-199-2024110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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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相 對 人 鄒安琪 許英宗 林月娥 王天財 王瑞福 王天助 王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屬」記載 ,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另原裁定原本及正 本之附表應更正如下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    財產所有人: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 新北市 三重區 中民 0000 355.65 32分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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