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V-113-全-235-20241203-3
字號
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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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35號 抗 告 人 林岑晏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張明文 相 對 人 新北市三峽區北大高中家長會 法定代理人 吳佳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 本院113年度全字第2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又抗告逾期者,為抗告不合法,原第一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抗告。 二、經查,本院所為原裁定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送達於抗告人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原裁定已於113年11月25日確定,惟抗告人遲至113年11月28日始提起抗告,顯已逾期,依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