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全-239-20241210-2
字號
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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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洪春 相 對 人 陳金苓 陳家檥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陳家榆」之記載,應 更正為「陳家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9號、100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