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V-113-全-266-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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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陳豐年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相 對 人 新北市泰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自民國68年取得相對人新北市泰山區農會(下稱泰山 農會)之會員資格後,從未有暫停或終止之情事,按行政院農委會發布之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於77年11月15日前已加入農會之自耕農、佃農會員,現仍持有或承租農業用地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者,得繼續維持其會員資格,不受第2條第1巷第1款、第2款鎖定農業用地面積及第2項農業用地毗鄰規定之限制,是以聲請人只要從事農業生產,即得繼續維持會員資格,渠料相對人於112年1月17日召開之第19屆理事會第12次理事會討論事項第13點、112年5月17日召開之第14次理事會討論事項第7點及112年7月27日召開之第7次理事會臨時會報告事項第8點,未詳究聲請人有何違反前揭辦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即粗暴以理事會決議將聲請人予以「出會」,而理由亦未詳載於會議記錄內,是雙方就聲請人是否具備泰山區農會會員資格存有爭執,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65號判決確認聲請人於相對人之正會員資格存在,復經相對人上訴,刻由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635號(下稱本案判決)審理在案;又按農業部114年各級農會改選工作計畫之規定,聲請人須於113年12月16日前列入相對人正會員資格,並於同年12月24日前請求更正,方得參與相對人114年農會會員代表、農會小組長副組長、理監事選舉之被選舉,又該選舉每四年舉辦一次,若聲請人無法於上開期日前列入農會正會員資格,即須等候四年方得參與選舉,對聲請人權益影響重大,惟本案判決定於113年12月17日方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宣判日亦應已超過113年12月24日,若待本案判決確定,聲請人勢必無法參與相對人第20屆選舉之被選舉,縱日後本案判決確定聲請人具相對人正會員資格,亦無回復提名資格之可能,對聲請人名譽及法益造成重大影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聲明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定聲請人具有新北市泰山區農會正會員資格等語。 二、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 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依同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第526條之規定,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且兩者缺一不可,前開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所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即保全必要性,係指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為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之情形發生必須加以制止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理事會於上開理事會會議,未詳究 聲請人有何違反前揭辦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即決議將聲請人「出會」,致聲請人喪失相對人正會員資格,已違反相關辦法規定等情,並提出相對人理事會決議紀錄、新北市政府函文、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65號判決等在卷可參,勘認兩造間就聲請人是否具有相對人之正會員資格確有爭執。惟聲請人雖主張若無法在113年12月16日前列入相對人農會第20屆正會員資格並於同年12月24日前更正者,即無法於114年後參與相對人農會會員代表、農會小組長副組長、理監事選舉之被選舉,對聲請人名譽及法益將造成重大影響云云,然聲請人並未釋明無法參與相對人第20屆理監事選舉,究竟會造成何種重大損害或急迫之危險,又縱聲請人具備正會員資格而得參與該次選舉,是否選上尚未可知,無從以無法參與本次選舉即謂對聲請人之名譽及法益有重大影響,與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法定要件有間。聲請人未釋明有何重大之損害或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無從供擔保以填補釋明之不足,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末按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或命先為一定之給付前,應使 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4項有明文規定。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與法不合而應予駁回,使兩造就該聲請為陳述即屬不適當,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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