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V-113-全-282-20250103-2
字號
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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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蕭靜存 相 對 人 蕭黃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理由欄中關於第三人「陳靜茹」姓名之記載, 應更正為第三人「蕭靜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