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V-113-全-54-20241030-2
字號
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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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相 對 人 鄭秋菊 鄭麗美 鄭國同 鄭德發 葉德財 葉德明 葉秀鳳 葉秀蘭 葉香梅 鄭貴珠 鄭德進 鄭美玉 鄭德福 鄭德山 楊佳蓉 許重六 許仕杰 鄭竣庭 李鐵梅 鄭詠哲 鄭釧源 鄭婉怡 鄭柔廷 鄭依芯 徐清香 鄭雨璇 鄭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李詠哲」之記載,應 更正為「鄭詠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