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DV-113-再易-17-20241008-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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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再審原告 賴勝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楊依瑾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僅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 ,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 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查本件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 價額為30萬元,而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8號確定判決係適用第二 審程序,故本件再審應徵收裁判費4,800元,扣除再審原告前已 繳納1,000元後,尚應補繳再審裁判費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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