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V-113-再-5-20250303-2
字號
再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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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5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蔡慧貞 相 對 人 即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鄭立輝 相 對 人 即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汪禮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6日 本院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 者免徵。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 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 額數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分別定有明 文。又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 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 。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抗告人提出抗告應徵裁判費1,500元,惟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