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V-113-勞全-31-20241129-1
字號
勞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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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林耕弘 代 理 人 施宇宸律師 劉宣賦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 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