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CDV-113-勞執-150-20241016-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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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郭德萍 段嘉馨 相 對 人 吉米風格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郭德萍、段嘉馨各新臺幣貳萬肆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 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郭德萍、段嘉馨(下合稱聲請人、分 則以其姓名簡稱)與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郭德萍、段嘉馨工資餘款各新臺幣(下同)24,000元,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列主張,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又上列調解成立內容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郭德萍、段嘉馨各24,00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