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V-113-勞執-172-20241231-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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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卓家萱 相 對 人 芸采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壹拾柒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29日經新北 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當月薪資新臺幣(下同)45,750元,及資遣費9,167元,共計54,917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列主張,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原領薪資帳戶之內頁明細資料、各類存摺歷史對帳單為證,依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兩造係就112年12月工資45,750元、資遣費8,938元,以上共計54,688元調解成立。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54,688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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