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DV-113-勞執-172-20250114-2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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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卓家萱 相 對 人 芸采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 日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有關「新臺幣伍萬肆仟玖 佰壹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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