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1-05
案號
PCDV-113-勞執-175-20241105-2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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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陳依君 相 對 人 盈喬美學概念社 法定代理人 林秉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相對人「林秉鎬」記載,應更正為「盈喬美 學概念社、法定代理人林秉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