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CDV-113-勞執-179-20241021-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陳氏猜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3日業 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87,592元(含資遣費、薪資),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揭主張,固據提出112年3月23日新北市 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惟觀諸前開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乃記載:「調解結果:不成立;不成立原因:資方不同意一次性給付積欠之112年1及2月薪資差額、預告工資、特別休假折合工資、資遣費及繳納勞保及提繳新制退休金。」等語,是自非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之調解或仲裁,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