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1-05

案號

PCDV-113-勞執-191-20241105-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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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許閔惠 相 對 人 和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肆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業 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1,644元(即資遣費),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111,644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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