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V-113-勞執-210-20241220-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陳慧文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捌拾柒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 下同)112年3月2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123,687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 局指派調解人於112年4月12日(聲請人誤繕為112年3月25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為:「一、勞資雙方達成和解,本調解案成立。二、勞方同意資方分期給付積欠111年8月至112年3月工資……。……12、資方積欠勞方(陳文)111年8月至112年3月工資123,687元,上開金額,資方應給付勞方自112年6月20日至114年5月20日分24期逕匯入勞方原薪資指定帳戶。第1期112年6月20日至第11期113年4月20日應給付5,527元,第12期113年5月20日應給付5,519元,第13期113年6月20日至第23期114年4月20應給付5,000元,第24期114年5月20日應給付2,371元……資方一期未如期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123,687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