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CDV-113-勞執-211-20241218-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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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鄭琇凱 相 對 人 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謙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 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積欠薪資爭議,於 民國113年11月13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 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3年11月1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應於113年11月19日前將積欠工資180,000元匯入勞方鄭琇凱原薪資帳戶。」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歇業事實認定證明文件申請書及申請人名冊、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