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V-113-勞執-219-20241226-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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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BUI THI DOUNG 裴氏陽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日所處 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結果「一 、勞資雙方達成和解,本調解案成立。二、勞方同意給付新臺幣 153,563元予BUI THI DOUNG 裴氏陽,自112年8月20日起分6期給 付,第一期給付25,598元,次月起每月給付25,593元,至清償為 止,每期於每月20日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三、上述金額如有一 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一次給付,另匯款遇國定假日則順延下 一個工作日。」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 伍佰陸拾參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 年5月1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53,563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離職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據。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工資153,563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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