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V-113-勞執-220-20250108-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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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NGUYEN THI THANH 阮氏清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伍佰捌拾肆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 下同)112年5月1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264,584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有關積欠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 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2年5月10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故本案調解成立。……調解方案:10.建議相對人給付264,584元予NGUYEN THI THANH 阮氏清,自112年8月20日起分6期給付,第一期給付44,099元,次月起每月給付44,097元,至清償為止,每期於每月20日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264,584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