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V-113-勞小-117-20241225-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17號 原 告 林光曙 被 告 陳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上 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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