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勞小-123-20241210-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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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23號 原 告 林姮希 被 告 家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爕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