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V-113-勞小-129-20250206-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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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29號 原 告 陳冠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肆佰伍拾參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壹仟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 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參佰參 拾參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昱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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