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V-113-勞小-132-20241227-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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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32號 原 告 周致鋒 被 告 張家榮即饕出來援胃燒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