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CDV-113-勞小-134-20250304-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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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34號 原 告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訴訟代理人 施俊成 被 告 吳興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9,549元, 及其中1萬6,425元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及相關費用1,639元。則依上開規定,原告訴之聲 明請求1萬6,425元自113年4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11 日之利息,自應與本金合併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 萬2,707元【計算式:相關費用1,639元+本金1萬9,549元+利息( 1萬6,425元×15%×225/365)=2萬2,7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