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DV-113-勞小-135-20250212-2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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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35號 原 告 張示姍 被 告 李灃祐即小李水果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