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DV-113-勞小-63-20241108-2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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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63號 原 告 廖文瑜 被 告 日東烘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日東烘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日東烘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