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DV-113-勞小-63-20241108-2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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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63號 原 告 廖文瑜 被 告 日東烘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日東烘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日東烘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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