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預支薪水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CDV-113-勞小-78-20241118-2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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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78號 原 告 豐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貴麗 訴訟代理人 蘇麗筍 被 告 謝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支薪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向原告預支薪資借款 新臺幣(下同)11萬5,000元,清償方式為於每月5日自當月薪資逐期扣抵1至2萬元,並應於112年12月5日前清償完畢,詎被告僅清償3萬5,000元,即自112年7月27日起曠職,迄今尚欠8萬元仍未清償,爰請求被告返還預支薪資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元。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LINE對話內 容截圖、身分證及駕照正反面、員工人事資料表等件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預支薪資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尚未清償之8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 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茲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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