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CDV-113-勞簡-107-20250102-2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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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樂高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泓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九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於民國1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訴到院,有本院收狀戳可稽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