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V-113-勞簡-149-20250331-1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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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49號 原 告 謝桔廸 被 告 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藝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張藝騰為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 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陳秋智,嗣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變更登記為張藝騰,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爰依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命張藝騰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