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DV-113-勞簡-151-20250326-2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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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秀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世平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